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用以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收集:(1)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招牌、工作人员服饰、办公文具等;(2)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文件资料;(3)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继而维持注册商标权的有效。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会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撤销不被使用的闲置商标,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清除障碍,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