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解读。 1、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转型升级,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文件”)作为与原《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配套的税收优惠管理性质的文件,其有关内容需要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实现**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和促进**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此,特制定本公告。 2、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 而**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其**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在《认定办法》*十六条基础上,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 《认定办法》出台以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企业在优惠期间是否需要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较大的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十六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 此前,按照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企业资格。按照《认定办法》*十六条的规定,公告对203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是明确追缴期限 为统一执行口径,公告将《认定办法》*十六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企业优惠备案要求 《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出台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均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享受优惠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适当调整。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在留存备查资料中,涉及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领域、**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职工和科技人员、研发费用比例等相关指标时,需留存享受优惠年度的资料备查。 (四)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 本公司服务宗旨“诚心诚信 同心**” 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致力于商标、**、版权、认证、**企业认定等知识产权代理咨询与服务,您的满意与成功是度量我们工作成绩的标尺! 如果您有需要,我们刚好专业,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咨询!